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信息来源:不详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9-08-25     点击:0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自然基金项目”),是根据广西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以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为主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  自然基金项目宗旨是:贯彻国家科学技术方针、政策,加强广西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工作,推动原始性创新;发现、培养高水平研究人才和研究团队,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广西,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广西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自然基金项目专门资助自然科学领域基础研究,重点支持有重要科学价值和重大应用前景,能带动新兴学科、新兴技术与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尤其是广西具有优势研究基础,对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

第五条 自然基金项目设立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专项项目、创新研究团队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回国基金项目等项目类别,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自然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和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提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指导科技人员申请自然基金项目,负责自然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广西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即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依托单位职责是:负责组织科技人员申请自然基金项目;审核申请者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自然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自然基金项目的时间;跟踪自然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对自然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能力;

(三)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

(四)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

(五)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九条  凡在广西境内工作、全职受聘于依托单位,在职在岗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申请者和项目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时间有可靠的保障,申请者及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每人每年参加项目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二)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1项自然基金项目,每个项目的负责人限为1人;

(三)申请者曾获资助的自然基金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主持的自然基金重点项目、重大专项项目均已完成验收(申请创新研究团队项目除外

(四)申请者主持的在研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回国基金项目数量共计不得超过1项,且在研期间不得再申请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回国基金项目;

(五)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主持和参加的在研自然基金项目数量不得超过2创新研究团队项目除外

第十条 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却又缺乏高层次学术带头人的重大基础研究问题,可从自治区以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由依托单位提供相关证明,作为该依托单位的申请者,联合自治区内外科技人员申请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项目。

第十一条 面上项目支持科技人员在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申请面上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三)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只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者,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亦可申请。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科技人员瞄准广西重点产业和优势学科前沿开展的研究,以及围绕广西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关键技术应用或围绕广西社会发展共性关键问题开展的基础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申请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7周岁(广西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内容的前期研究应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基础研究类项目资助,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基础和良好的实验研究条件;

(四)近期可望取得重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支持科技人员围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科学领域或特定区域重大问题开展的基础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申请重大专项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7周岁(广西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实验研究条件;

(四)近期可望取得重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十四条  创新研究团队项目资助以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为学术带头人及其带领的骨干研究团队,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在广西进行基础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可根据创新研究团队的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延续资助。申请创新研究团队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研究内容符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处于研究领域的前沿,研究目标达到国内领先;

(三)研究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研究整体,各成员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核心成员之间优势互补,有良好的合(协)作关系和成功的科研合(协)作历史,核心成员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

(四)申请者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团队的研究工作,其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五)研究团队应由对研究目标有共识、各能独当一面的35名核心成员及若干相关研究人员组成。核心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研究团队的核心成员平均年龄应小于45周岁(含45周岁,院士可不纳入平均年龄的计算范畴)。在读研究生或在站博士后不作为研究团队的核心成员;

(六)研究团队具有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具有行之有效的稳定研究骨干队伍的人才管理方式;

(七)依托单位应在实验室建设、研究经费、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八)已获资助的创新研究团队项目在研期间,核心成员不得另行申请或参与其他项目组申请创新研究团队项目。

第十五条 青年基金项目资助学术思想活跃、有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开展研究工作。每人限资助1次,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申请青年基金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青年基金的申请者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且35周岁以下的项目组成员应占整个项目组成员的1/2以上。

第十六条 回国基金项目资助在国外留学、进修所从事专业1年以上、具备一定研究工作基础、在广西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研究工作。每人限资助1次,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申请回国基金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7周岁;

(四)申请者留学、进修回国工作不满3年。

 

第三章 申请与评估评审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一般在公开发布年度自然基金项目申报指南30日之后,按指南要求正式受理项目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各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并将纸质的依托单位注册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如独立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等的复印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二)申请者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所有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或冒签;

(三)申请者在依托单位指导下,将申请书有关内容通过网络申报系统进行录入,并提交给依托单位审查;

(四)申请者依托单位负责本单位申请项目的申请者资格审查和填报内容真实性审查,并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将申请书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五)申请者依托单位在规定的集中受理时间内,统一将本单位审核盖章的纸质申报材料(申请项目清单、项目申请书及其附件)送至自治区科技厅或指定机构,逾期不作为当年度项目受理。

第十九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不能重复申报,也不能拆分申报。

第二十条 网上申报内容必须与纸质申报材料相一致,否则视为申报材料不合格,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申请项目的形式审查和初审,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估评审,必要时,组织申请者答辩。

第二十二条 评估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方面对项目申请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估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评估评审专家应回避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估评审。

第二十四条 受聘参加自然基金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专家和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估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不得泄露评估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和专家的评估评审意见,综合平衡,择优确定资助项目。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部门预算制要求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立项及财政经费补助通知,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同时抄送依托单位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获得立项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即申请阶段的申请者)按照立项通知要求填写自然基金项目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作为资助经费拨款和项目检查、结题或验收的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每年须向依托单位填报《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并作为项目资料归档备查。

重点项目、重大专项项目和创新研究团队项目,需填报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中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负责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核《进展报告》,填写《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管理报告》),在每年1120日前将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涉及调整项目研究内容、技术指标、实施期限和终止研究等变更合同内容的事项,依托单位应向自治区科技厅行文提出书面申请(附上项目合同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和项目负责人签名认可),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稳定,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或离岗,无法继续从事项目研究,依托单位应提出更换负责人或终止项目研究的申请(附上项目合同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和项目负责人签名认可),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第三十二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依托单位须在合同完成日期前6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附上项目合同复印件、相关总结、证明材料和项目负责人签名认可),说明原因及延期时间,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每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经延期后项目仍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依托单位须在延期时间截止前提出书面终止申请(附上项目合同复印件、相关总结、证明材料和项目负责人签名认可),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且不具备延期条件的,项目依托单位须在合同完成日期内提出书面终止申请(附上项目合同复印件、相关总结、证明材料和项目负责人签名认可),说明原因,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必要时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及其依托单位的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章 项目结题或验收、评优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回国基金项目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结题。重点项目、重大专项项目和创新研究团队项目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验收。延期的项目应在延期截止时限前申请结题或验收。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组织结题或验收。自治区科技厅在每月110日受理自然基金项目结题或验收申请。项目依托单位须在受理期内提交申请项目结题或验收材料。自治区科技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申请结题或验收材料的撰写和准备,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申请结题或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申请项目结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1份):

(一)《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含加盖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印章的项目经费决算表)及电子文档;

(二)项目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已进行调整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科技厅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反映项目研究成果的代表性论文、专利、专著等资料;

(四)项目合同中约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应当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应当打印、装订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1份):

(一)《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已进行调整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科技厅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实施技术总结报告;

(六)加盖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印章的项目经费决算表;

(七)反映项目研究成果的代表性论文、专利、专著等资料;

(八)项目涉及检测或检验、现场查定、研究成果被引用(应用)等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报告或证明;

(九)项目合同中约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应当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应当打印、装订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第(一)、(四)、(五)项材料还应当提供电子文档。

第四十条  发表自然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须标注“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英文标注为 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Guangxi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及合同编号。未按规定标注,不计入项目结题或验收、评优的研究成果。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受理项目结题或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结题或验收。项目结题一般采用集中办理方式,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方式。

第四十二条 项目通过结题或验收后,由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发放项目结题或验收证书,并将结题或验收结果在广西科技信息网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结题或验收后,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档案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项目结题或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一套完整的项目结题或验收材料归档备案。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以“评优”方式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结题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评优;验收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项目合同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优。自治区科技厅以文件形式公布评优结果,评优结果进入信用记录。

第四十六条 结题项目按研究成果计分方式评优,累计得分10分以上(含10分)的项目执行情况评定为“优”。打分标准如下(同一论文,按最高分计):

(一)项目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每部10分,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项6分;

(二)发明专利授权每项10分,发明专利受理每项2分;

(三)国际三大索引(SCIEIISTP)收录的论文,SCIEI每篇6分,ISTP每篇4分;

(四)核心期刊和外文期刊上的论文,每篇4分;

(五)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CNKI系列数据库)中检索到的论文,每篇2分。

核心期刊的定义以论文发表当年度有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期刊》为准。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结题或验收项目进行2年的跟踪调查。原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跟踪调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然基金项目实施中取得的研究成果或专利技术,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鉴定申请、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和专利申请等。

第四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五十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立项、实施、结题或验收等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评估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一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重复申报或分拆申报同一项目内容的,一经发现,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当年起三年内不再受理相关人员的项目申请。

第五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拨款、终止并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在13年内取消该单位或相关人员的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

(一)无故不履行项目合同或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的;

(二)随意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

(三)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侵占、挪用项目经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管理报告》、《进展报告》等项目相关材料的。

第五十三条 项目实施时限截止后,项目负责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报结题或验收(或延期手续),或因其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通过结题或验收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第五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的评估评审专家和所有相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由自治区科技厅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终身取消其自然基金项目评估评审专家的资格,对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桂科计字〔2001〕第16号发布的《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