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科研办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5-12-02     点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包括课题)的验收管理,依据《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后按本办法申请验收。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项目验收的组织单位,依据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对项目组织验收。

第四条 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满后3个月内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编制经费总决算,经项目受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申请项目验收。实行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制的项目,申请项目验收期限可相应延长1个月。

第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1份):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

(三)项目已进行调整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科技厅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实施技术总结报告;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七)项目有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且在80万元以上的,应当提供具有行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应当提供审批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九)项目涉及产品与工艺设计的,应当提供设计与工艺图表;

(十)项目涉及产品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

(十一)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应当提供现场查定报告;

(十二)项目有专利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十三)项目有技术标准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技术标准文本以及批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十四)项目有论文、论著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专著;

(十五)项目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六)项目有农业产量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农业田间测产报告;

(十七)项目研究开发成果已提供用户使用的,应当提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十八)除上述材料以外,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中约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应当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应当打印、装订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

第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有关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由组织(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聘请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9人(单数组成)。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验收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热心科技工作,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

(三)了解掌握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四)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两种。

会议验收:指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在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现场考察(测试)、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

函审验收:指验收专家组成员通过函审的方式审阅项目验收材料、提出书面验收意见,由组织(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指定的验收专家组组长进行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的,组织(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验收会议日期前7天将项目验收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送达验收专家组专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应用前景;

(五)财务验收(项目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

(六)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数据的真实性。

项目验收一般不对项目的技术水平作评价。

验收意见应包括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其中,暂缓验收为过渡性的结论,不作为最终结论。

完成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任务,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

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完成不足90%;或由于提供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暂缓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或主要考核指标没有达到;

(二)项目预定目标未能实现或已无科学性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五)超过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未完成任务,事先未经批准;

(六)经费使用严重违规。

第十七条 暂缓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在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

 

第四章 验收证书核发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发放项目验收证书,并将验收结果在网上公布。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携带已填相关信息的项目验收证书文本到自治区科技厅办理相关手续。委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填相关信息的项目验收证书文本送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到自治区科技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验收材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包括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档案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包括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一式2份完整的项目验收材料归档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