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廉政谈话制度

信息来源:监察室     作者:监察室     发布时间:2020-02-07     点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我院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我院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自律。

第三条  廉政谈话工作在医院党委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由医院党委或纪委负责。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党委、行政任命和聘任科级以上干部,重要岗位人员。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 廉政谈话应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平等尊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廉政谈话包括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在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四种形式。

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二章  任职廉政谈话

第八条 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任职廉政谈话是医院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有提拔或聘任领导职务的科级干部及重要岗位任职人员,在上岗前对其进行的任职廉政教育谈话。

第九条  新任职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人事科提出谈话建议名单,人事科、纪委协商进行。

第十条 任职廉政谈话内容:

(一)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明确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二)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三)提出廉政勤政、全心全意为医院服务的要求; 

(四)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

(五)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六)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与谈话对象签订《廉政承诺责任书》和《廉政承诺书》,由纪委存档。

第十一条 谈话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人数较多时可进行集中谈话;也可以结合人事科的任职谈话、干部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任职廉政谈话应于谈话对象任职文件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第三章  在职(日常)廉政谈话

第十三条 日常廉政谈话适用范围:对科级干部主持工作的副科级干部和在重要岗位职工,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谈话。

第十四条 日常廉政谈话内容: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纠正“四风”、执行作风建设有关制度规定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四)反馈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薄弱环节以及其他需要提醒

或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五)对进一步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谈话方式:日常廉政谈话可根据廉政教育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或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科级干部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谈话由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分管或联系院领导负责进行。

第十六条  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谈话时应填写《口腔医院廉政谈话记录表》(见附件1),对谈话对象做出的提醒和该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谈话人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如有需要由谈话对象说明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写出由其本人签字的说明材料。

 

第四章  提醒谈话

第十八条  提醒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人员的谈话。

第十九条  提醒谈话主要是问题发生初期的谈话,目的是打招呼、敲警钟,通过早发现、早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说明,实施教育提醒。

第二十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群众普遍有议论或微词的,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要求谈话对象如实说明情况;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引起注意,增强自我约束意识。

(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本着及时提醒、事前防范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防止问题发生,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在党员干部履新升迁、出国(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子女入学或中秋、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先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防止出现违纪违规行为。

(四)对权力集中、工程密集、资金密集等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岗位上的人员,本着问题导向、风险导向、“打预防针”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防止腐败问题发生。

(五)其他需要进行谈心提醒教育的。

(六)根据了解核实的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希望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党委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谈话对象进行提醒谈话。与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谈话,一般由纪委书记进行;与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的谈话,可由纪委副书记或纪委委员进行提醒谈话。

第二十二条  提醒谈话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谈话人对谈话对象提出具体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按照《提醒(诫勉)谈话整改报告》(见附件2)格式,在谈话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第五章  诫勉谈话

第二十四条  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职责履行、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风险性问题,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包括: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超越权限或范围办理业务;授意或指使员工违规办理业务;对已发现的违规问题、事故或案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二)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存在讲排场、比阔气、奢侈享乐、铺张浪费、挥霍公款行为;

(三)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纪委、监察室、人事科提出谈话建议名单,填写《口腔医院诫勉谈话审批表》(见附件3)。谈话建议名单中涉及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原则上报党委批准;其他人员,原则上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六条  诫勉谈话对象确定之后,对副处、正科级干部谈话由学医院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主持;对副科级干部谈话由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主持;对分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科级干部谈话可以由纪律委员会同监察室进行;对一般干部、轻微问题的诫勉谈话,可由所监察室同人事科进行。

第二十七条  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三)谈话人对其提出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

(四)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八条  谈话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医院党委、纪委负责人或指派专人采用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二十九条 诫勉谈话视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谈话对象在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

(二)认为谈话对象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

(三)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谈话对象的纠错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医院党委作出相应处理。    

(五)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纪委,视情况向党委报告;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认真整改。

(六)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认真整理谈话记录归档。诫勉谈话需填写《医院党政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谈话记录由组织实施谈话的部门留存,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对反映的问题失实的,本着对谈话对象负责的态度,可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第六章  廉政谈话的要求

第三十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第三十二条  谈话要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谈话人参加,必要时可指定专人准备谈话提纲、收集保存谈话资料、做好谈话记录。

第三十三条  谈话对象接受组织提醒或诫勉谈话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及时向所在医院党委反馈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谈话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同时向同级行党委和上一级行纪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谈话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谈话对象所谈的问题有意泄露和扩散,对违反者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廉政谈话应予以回避的,谈话人应主动提出并予以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