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学本科教育办学标准

信息来源:不详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5-11-18     点击:0

口腔医学本科教育办学标准

 

● 产生背景

口腔医学本科教育办学标准的形成有其特定的背景。从国际医学教育及牙科教育来看,多项标准的出台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1984年,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WFME)领导制订并实施全球通用的医学教育标准;1998年,经世界卫生组织批准WFME建立“医学教育国际标准”项目;20016月,WFME执行委员会通过并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20017月,出版WHO西太区的区域性医学教育标准《医学本科教育质量保证指南》;本世纪初,美、英、澳、日等国家相继出台医学教育标准。美国为牙科-牙颅颌部分;英国为早期接触临床、基础涉及临床、临床重视基础部分、俄罗斯为口腔医学部分。

为确保中国口腔医学教育质量的提高,指导口腔院校办学,争取多方教育资源支持口腔医学,客观上需要制订中国口腔医学教育标准。

标准由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全国高等医学教育学会口腔医学教育分会、中华医学会口腔医学教育学组执笔拟定,并通过教育部高等学校口腔医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 具体标准

本标准以五年制口腔医学本科教育为主要适用对象,针对我国本科口腔医学教育的基本方面提出最低要求,将用于我国口腔医学教育的评价与认证,并希望通过广泛研讨不断修改,通过评估与认证实践不断得以检验和完善。

1.宗旨及目标

1.1 宗旨及目标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明确办学宗旨和目标,包括院校定位、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等。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办学宗旨和目标的确定,必须通过各利益方的认真讨论,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所属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的批准,使全校(系、专业)师生知晓。

1.2 学术自治与学科融合

独立的或综合大学中的口腔医学院必须根据各自的规划要求,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自主制定课程计划及其实施方案,自主决定人员的任用和自主分配的学术支持,同时努力加强与大学各综合学科和医学学科之间的沟通及融合。

1.3 教育结果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根据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制定合适的教育目标,培养学生成为符合要求的口腔医生。

2.教育计划

2.1 课程计划

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依据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医学和口腔医学科学进步和口腔医学教育模式的转变,制定符合本院校(系、专业)实际的课程计划。

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制定的课程计划,必须明确课程设置及基本要求。

3)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应积极开展课程体系改革,根据社会需求和口腔医学的发展变化,合理设置课程教学内容。课程计划必须体现加强基础、强化能力、注重素质和发展个性的原则,课程设置内容应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部分,两者之间的比例可由学校或口腔医学院(系、专业)根据实际合理设定。

2.2 教学方法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积极开展以学生为学习主体,提倡自主学习、创造性思维、积极参与实践和师生互动等教学方法的改革,注重科学思维、自学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注释】教学方法包括教与学的方法,可广泛应用引导式、问题式、交互式、讨论式等模式。

2.3 科学素质培养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整个教学期间,实施科学方法及循证医学原理的教育,使学生学会批判性思维,了解一定的研究方法。

2.4 课程设置

2.4.1 思想道德修养课程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一定学时的思想道德课程。

2.4.2 自然科学课程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自然科学课程,为口腔医学生学习医学科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打下基础。

2.4.3 生物医学课程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适量的生物医学课程,为其学习临床专业课、口腔医学专业课程打下基础,以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社会对口腔医疗服务的需求。

【注释】生物医学课程通常包括人体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生物化学、生理学、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病原生物学、医学遗传学、医学免疫学、药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等,还包括体现这些生物医学内容的其他整合课程。

2.4.4 行为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以及医学伦理学课程

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课程计划中适当安排行为科学、社会科学和医学伦理学课程,以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和日益变化的人口、文化背景以及社会对口腔医疗卫生的服务需求。

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课程计划中适当安排人文素质教育课程。

【注释】行为、社会科学课程通常包括心理学、社会医学、医学社会学、卫生经济学、卫生法学、卫生事业管理、医学伦理学等,人文素质教育课程通常包括艺术类、文学类、医学史、口腔医学史和医德修养、医患沟通技巧等。

2.4.5 预防医学课程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预防医学课程,培养学生的大预防战略和大公共卫生意识,使其掌握群体保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为更好地掌握口腔预防医学知识奠定基础,以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适应口腔预防医学开展的需要,适应社会对口腔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注释】预防医学课程涵盖流行病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卫生毒理学、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少儿卫生学、妇幼保健学、卫生统计学以及初级卫生保健的有关内容等。

2.4.6 临床医学课程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一定学时的临床医学课程及临床实践教学或临床实践教学见习,提倡适当早期接触临床,确保学生充分接触病人,获得一定的一般临床知识与技能,为将来口腔临床技能学习和口腔相关临床医学诊治技能的掌握奠定基础。

【注释】临床医学课程通常包括诊断学、影像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传染病学、神经病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皮肤性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麻醉学、急诊医学、康复医学、老年医学、中医学等。临床能力包括病史采集、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与鉴别诊断、制定和执行诊疗计划、临床操作、临床思维和急诊处理等。

2.4.7 口腔医学课程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基本的口腔课程理论和一定比例的口腔临床实践教学,提倡在充分完成口腔临床前期训练的基础上早期接触口腔临床,确保学生充分了解临床和接触病人,获得足够的口腔临床知识和技能训练时间,使口腔医学生尽快掌握扎实的口腔医学基本理论和口腔临床一般操作技能,具备初步的临床诊断和治疗方案确定能力。

【注释】口腔基础医学课程包括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学生理学、口腔生物学、口腔材料学、口腔药物学、口腔生物学、口腔设备学、口腔专业外语、医学论文写作、循证口腔医学等。口腔临床医学包括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牙体牙髓病学、牙周病学、口腔种植学、口腔黏膜病学、口腔正畸学、儿童口腔病学、预防口腔医学、口腔急诊学、口腔颌面影像诊断学、老年口腔医学等。口腔临床技能主要包括口腔颌面部疾病病史采集、全身和局部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病历书写,口腔各科常见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诊疗方案的设计与制定(包括牙列缺损的修复设计、牙颌畸形矫治设计)、执行诊疗操作,印模采集,牙周病的洁治与刮治、牙拔除术、牙体缺损的窝洞制备技术、根管治疗术等操作,此外还有口腔临床思维和口腔颌面部疾病的急诊处理等。

2.4.8 教材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使用最新版的全国高等医药院校本科统编教材进行授课,以保证知识的准确性和各院校之间的可比性。口腔专业外语教材,以引进原版教材为基本教材。

2.5 课程计划管理

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有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课程计划管理,该职能机构必须在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领导下规划并实施课程计划,以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                

2)课程计划管理必须尊重教师、学生和其他利益方代表的意见。

2.6 与毕业后和继续医学教育的联系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教育计划必须考虑到与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和职业发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制度性衔接。

3.学生成绩评定

3.1 成绩评定体系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学生毕业成绩全过程评定体系,必须进行考试方法的研究,推广各种先进的考试方法如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计算机模拟考试等。对学生考核类型及成绩评定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以便全面评价学生的知识、技能、行为、态度,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临床思维能力及人际交流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等。

【注释】评定体系包括形成性和终结性评定体系,形成性评定包括测验、实验操作和观察记录、实习手册、讨论与辩论、研究论文等;终结性评定体系包括课程结束考试及毕业综合考试。

3.2 考试和学习之间的关系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评价活动必须确保并强化培养目标和课程的目的与要求,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学习。应该进行综合考试,以鼓励学生融会贯通地学习,提倡学生自我评估,以促进学生主动学习能力的提高。

【注释】考试数量和性质的确定,应注意发挥考试对学习的导向作用,避免负面作用。

3.3 考试结果分析与反馈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在所有考试完成后必须进行考试分析,分析结果必须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有关学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并将其用于改进教与学。

【注释】考试分析可以包括整体结果、考试信度和效度、试题难度和区分度,以及专业内容分析。

3.4 考试管理

管理部门必须制定有关考试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规定相应的人员配备等。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应对教师开展考试理论的培训,以提高命题和考试质量。

4.学生

4.1 招生政策

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制定本校招生的具体规定。

2)口腔医学院校(系或专业)的招生章程必须向社会公布,包括院校简介、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奖学金、申诉机制等。

【注释】 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国家招生计划调控下,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招生数应参照教学条件确定,原则上,招生人数应做到仿真头模人均 0.5 台,实习椅位人均 0.5 台,能满足收治常见病种,完成实习大纲要求;口腔专业课教师数与在校学生数之比≥16,专业课教师总数不得少于 30 人。

4.2 新生录取

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依据自身的办学条件、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科学地确定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

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在录取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

4.3 学生支持与咨询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生提供必需的支持服务。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提供咨询服务,对学生在学习、心理、就业、生活等方面予以指导。

【注释】学生支持服务包括医疗卫生,就业指导,为残障学生提供合理的住宿,建立奖学金、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制度。

4.4 学生代表

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吸收和鼓励学生代表参与学校管理、教学改革、课程计划的制定和评估以及其他与学生有关的事务。

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组织,明确主管部门,指导、鼓励学生开展社团活动,并为之提供相应的设备和场所。

【注释】学生组织包括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相关团体。

5.教师

5.1 聘任政策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根据各校情况,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本科以上的基础和专业教师,保证合理的教师队伍结构,适应教学、科研、服务的需求;必须明确规定教师职责;明确被聘任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与其学术等级相称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定期对教师的绩效责任进行评估检查。

【注释】足够数量的教师指医学院校配置的教师数量必须符合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目标定位,符合医学教育规律,生师比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教师队伍结构包括口腔医学专业教学人员与非口腔医学专业教学人员、全职与兼职教师以及职称、学位比例。

5.2 师资政策及师资培养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师资政策并能有效执行,保证教学、科研、服务职能的平衡,认可和支持有价值的业务活动,确保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必须建立教师直接参加与教育计划等有关决策的机制;必须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保证教师的培养、考核和交流,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机会。

【注释】服务职能包括卫生保健系统中的口腔临床服务、行政管理及领导工作。对有价值的业务活动的认可,应通过奖励晋升或酬金等方式来实现。师资交流应包括教师在本学科领域内、学科领域间以及校际、国际交流,特别强调医学院校内口腔医学与其他医学专业教师间的交流等。

6.教育资源

6.1 教育预算与资源配置

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创造条件,提供可供学生实习用的充足的口腔常见病患者资源;必须有足够的经济支持,有可靠的经费筹措渠道。随着口腔医学教育的发展,经费投入应逐年增加,以保证教学计划的有效完成。

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对于教育预算和资源配置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与权利,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注释】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应有足够的自主权,并以适当的方式管理和筹资,以实现院校的整体目标。院校收取的学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教育经费预算视各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或区域的预算惯例而定。其年增长速度应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以保证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

6.2 基础设施

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有足够的基础设施供师生教学活动使用,对基础设施定期进行更新及添加,确保教学计划得以完成。

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使用先进的现代化科学仪器装备实验室,保证医学实验教育的完成。

【注释】基础设施应包括各类教室及多媒体设备、演播室、基础实验室和实验设备、口腔临床示教室和包括仿真头模实习设备在内的口腔临床前教学设备、口腔临床技能实验室、图书馆、信息技术设施、文体活动场所以及学生公寓等。

6.3 口腔临床教学基地

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稳定的口腔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与建设体系,确保有足够的口腔临

床教学基地,满足口腔临床教学所需;口腔临床教学基地必须实施认证制度,获得省级认证。

2)口腔临床教学基地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口腔临床教学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口腔临床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档案,加强教学质量督导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临床能力考试的管理。口腔临床教学基地拥有的牙椅数必须满足口腔临床教学需要(达到招生人数的生均 0.5 台以上)。口腔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总数与附属医院牙椅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其中,直属、非直属医院的牙椅数应超过总实习牙椅数的 50%

3)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加强对口腔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以满足口腔临床教学的需要。

4)口腔临床教学必须保证前期实习室教学(仿真头模实习、离体牙实习等);并且学生毕业前,口腔临床实习不少于 45 周,接诊患者应涵盖口腔临床常见病,完成教学大纲要求。

5)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卫生保健院、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建立良好稳定的业务关系,为口腔预防医学教学提供稳定的基地。

【注释】口腔临床教学基地按与高等院校的关系及所承担的任务,基本上分为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类。其中,非直属附属医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政府认定为医学院校附属口腔医院的批件;学校和医院双方有书面协议;医院应按协议内容,承担口腔临床阶段的教学任务;教学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医院承担教学的带教教师经过上级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负责进行资格认证和专门培训。

6.4 图书及信息服务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拥有并维护良好的图书馆和网络信息设施,必须建立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使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能有效地用于教学,使学生能够利用信息和通讯技术进行自学、获得信息、治疗管理病人及开展口腔卫生保健工作。

【注释】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图书馆的建设和投入,每年图书文献资料购置经费及其占学校当年教育事业费拨款的比例,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6.5 教育专家

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有相关教育专家参与口腔医学教育的决策。

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与教育专家联系的有效途径,使教育专家在师资培养和口腔医学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注释】教育专家是医学院校处理医学教育问题、过程和实践的专门人才,包括具有口腔医院教育研究经历的教师、管理专家、教育学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等。

6.6 教育交流

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应与其他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建立学分互认机制。

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提供适当资源,促进教师和学生进行地区及国家间的交流。

【注释】学分互认机制可通过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之间认可课程来实现。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其他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或其他卫生和卫生相关行业的教育机构等。

7.教学评价与督导

7.1 教学评价机制

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教学评价与督导体系,领导、教师和学生能够积极参与教学评价活动,形成有效的教学质量保证运行机制,以确保课程计划的实施及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行,并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教学评价必须覆盖各个教学环节,其重点是对课程计划、教学过程及教育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7.2 教师和学生的反馈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相应机构,系统搜集和分析教师与学生的反馈意见,以获得有效的教学管理信息,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7.3 利益方的参与

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职人员和学生必须参与教学评价。

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教育评价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毕业后教育机构的积极参与,并考虑他们对教育计划提出的改进意见,让他们获知教学评价结果。

7.4 毕业生质量

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毕业生质量调查制度,从口腔医学毕业生工作环境中搜集教育质量反馈信息。

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将毕业生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素质及就业情况等有关信息,作为调整教学计划和改进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注释】教学督导是学校或教学主管部门委派专门人员对下属教学单位或教学个体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的一种形式,是教学管理的一种特殊手段。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在学校或教学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教育规律、教学要求以及一定的标准,对基层教学系统进行检查、观察、了解、分析、评议。一方面,对被督导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另一方面,对在实际中了解的教与学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或教学主管部门反映,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从而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教学督导员的条件:具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比较广博的专业和相关知识、通晓和掌握高等教育规律、年长资深的教师,或长期从事教学组织工作的有关领导、高等教育研究专家;熟悉本单位情况,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工作作风踏实、平易近人、能联系群众、责任心强、善于归纳总结、热心教育事业等。

8.科学研究

8.1 教学与科研的关系

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明确科学研究是学校的主要功能之一,设立相应管理体系,制定积极的

科研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为教师提供基本的科学研究条件,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提供创新和批判性思维、促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学术环境。

3)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提倡教师将科研活动、科研成果引入教学过程,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及科学精神。

4)口腔医学院校(系或专业)必须加强对口腔医学教育及管理的研究,为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8.2 教师科研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的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注释】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以及校级科研项目和教学项目。

8.3 学生科研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将科学研究活动作为培养学生科研素养和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学生创造参与科学研究的机会与条件。在课程计划中,安排适当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为学生开设学术讲座、组织科研小组等有利于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的活动。

9.管理和行政

9.1 管理

1)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口腔医学教育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能及在学校中的地位。

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及其操作程序。

3)口腔医学院校(系或专业)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审议教学、科研等重要事项。

9.2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领导

口腔医学院校(系或专业)必须明确主管教学的领导在制定和实施教育计划、合理调配教育资源方面的权利。

9.3 行政管理人员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建立结构合理的行政管理队伍,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计划及其他教学活动的顺利实施。

9.4 与卫生及教育部门的相互作用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与社会及政府的卫生及教育相关部门形成良好的建设性的关系。

【注释】卫生及教育相关部门包括卫生与教育行政管理及学术机构中保健服务体系、医学研究机构、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及协调机构等。

10.改革与发展

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定期回顾和检查自身发展规划,不断进行教学、科研和医疗服务的改革,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1)改革与创新是发展不竭的动力。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在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定期审查和修订学校既定的政策、制度、规划等,不断完善学校管理体制,以不断提高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的教学水平,满足社会发展及人民卫生服务的需求。

2)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定期调整培养目标、教育计划、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和方法,完善考核方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3)口腔医学院校(系、专业)必须定期调整招生规模、教师数量和结构、经费投入、教学设施等教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