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无偿献血关爱和救助办法

信息来源:互联网     作者:ywk58370     发布时间:2023-01-28     点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南宁市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无偿献血关爱和救助工作,适时组织对无偿献血者慰问等关爱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市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通过筹措市无偿献血关爱和救助公益性基金(以下简称“公益金”),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市红十字会共同组建公益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实施无偿献血关爱和救助工作。公益金主要用于对无偿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人道主义救助。

第三条 关爱和救助对象主要包含以下人群:

一类:获得南宁市无偿献血荣誉卡且自身因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无偿献血者;

二类:因无过错用血而感染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的受血者;

三类:发生重度献血不良反应者;

四类:其他经审定应当关爱和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关爱和救助对象:

(一)用血产生不良后果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二)无偿献血者因本人违法犯罪导致重大疾病或生活变故的;

(三)献血前故意隐瞒自身病史和生活史而导致发生重度献血不良反应的;

(四)经审定不属于关爱和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公益金筹措及管理

第五条 公益金主要来源于献血工作经费、财政资金、社会捐助和公益金银行存款利息等渠道。公益金启动资金 100 万元,由献血工作经费和财政资金按 1:1 的比例各自出资 50 万元组成, 后续资金由市红十字会向社会募捐(如公益金经费不足情况下,由市财政资金支出)。

第六条 管委会职责为:

(一)组织、策划募捐活动;

(二)定期公布公益金的募集、管理及使用情况;

(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审议其他应当由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红十字会,成员由市红十字会和南宁中心血站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启动资金账户设在南宁中心血站,由南宁中心血站管理,募捐资金账户设在市红十字会,由市红十字会管理。启动资金账户与募捐资金账户定期核算对账,并进行合并记账。年度结余款项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市红十字会应当根据年度余款数额,适当调整下一年度募捐任务,避免资金冗余。财务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章 关爱和救助标准

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经评定或鉴定符合关爱救助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人道主义救助。

(一)属于关爱和救助对象第一类人群患重大疾病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其他救助(不包含临时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 1 万元(含)以上时,根据自付医疗费数额给予一次性公益金救助。具体标准如下: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一年内,自费部分超过 3万元(含)的,给予 0.8万元救助金;自费部分在 2万元(含)—3万 元(不含)之间的,给予 0.5万元救助金;自费部分在 1 万元(含)—2万元(不含)之间的,给予 0.2万元救助金。

(二)属于关爱和救助对象第一类人群的家庭遭受意外重大变故(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 0.5 万元救助金。

(三)属于关爱和救助对象第二类人群因无过错用血意外感染艾滋病的一次性救助50万元;意外感染丙型肝炎的一次性救助30万元;意外感染乙型肝炎的一次性救助20万元;意外感染梅毒的一次性救助 3 万元。

(四)属于关爱和救助对象第三类人群,经二级以上(含二 级)公立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并按照《献血不良反应分类指南》进行分类,根据严重程度由管委会综合评估,一次性救助 1—10 万元。该类人员因献血不良反应产生的就医治疗费用由中心血站 在献血工作经费中全额保障。

(五)属于关爱和救助对象第四类人群的,经管委会研究审 定应当关爱和救助的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第九条 关爱和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情况的,不重复享受救助,按单项最高救助金额确定。

第四章 评定与鉴定

第十条 无偿献血者发生重大疾病的,应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作出明确诊断,并提供书面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 无过错用血感染的,应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重度献血不良反应的,应由二级以上(含二级) 公立医疗机构作出明确诊断,并提供书面诊断证明。

第五章 受理和实施

第十三条 救助金的申请,由关爱和救助对象本人提出,如发生本人死亡、高等级伤残等特殊情况的,可由其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关爱和救助对象根据本办法实施方案向中心血站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南宁中心血站初审同意后报市红十字会复核,复核无异议后在市红十字会官网公示 7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红十字会按相关标准将救助金发放给关爱和救助对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