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血费用报销须知

信息来源:医务科     作者:医务科     发布时间:2020-05-13     点击:0

一、享受用血费用血报销对象:献血者本人及其受益人,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报销用血费用需提供的材料 

(一)献血者本人用血 

1.献血者的献血证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2.用血费用发票(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 

3.医保结算单(如已参保) ; 

4.用血费用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 

5.献血者委托他人来报销的,受托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献血者的受益人用血,除准备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

1. 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证明:指定受益人凭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指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

 2.用血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发票复印件是指:如需要拿发票原件到医保中心或“新农合”等单位报销住院费用,以上单位收走发票原件后要求他们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发票原件存放单位、血费已报销金额或比例(如果没有报销血费也要写清楚“输血费未予报销”),写上办理日期,加盖财务公章,这张才是有效发票复印件,可作为报销血费凭证。 

三、除南宁中心血站报销点外,在其他血费直报点办理用血报销手续的献血者,请提供收款人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姓名及开户行,我们会把报销血款转到此指定账户。 

四、办理用血费用报销地点:

1.2016年7月1日起,在以下9家医院就医的南宁市无偿献血者及其相关受益人临床用血的,可凭用血报销相关材料在医院输血科直接报销血液成本费;

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广西民族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上林县人民医院、马山县人民医院、隆安县人民医院。

2.南宁市无偿献血者及其相关受益人临床用血的,可凭用血报销相关材料到以下献血点报销血液成本费:

献血点:南宁中心血站、南棉捐血屋、琅东捐血屋、北湖捐血屋、医科大捐血屋、横县捐血屋、武鸣捐血屋、宾阳捐血屋。

温馨提示:如有不明白之处请在上班时间拨打联系电话咨询或预约,咨询电话:966614